媒体聚焦都市报道60分潘烨法官解读

发布时间:2025/4/12 11:55: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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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法院员额法官潘烨接受《都市报道60分》采访,对《民法典》“居住权”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吧!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中都有了非常明确而且统一的裁量尺度,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民一庭员额法官潘烨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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