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直击无亲无故,谁担任监护人澎湃

发布时间:2025/4/10 13:05: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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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发疾病辞世,而此前并没有留下遗嘱,这样的情况下,唯一的失能子女该由谁来监护呢?明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这样的监护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来看《“大家”说法》电视公开课。

《都市报道60分》无亲无故,谁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南开法院副院长张战华:

今年以来,我院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与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协调合作,创新“五个一”诉源治理新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近日,我院携手学府街道,妥善解决一起失智居民的监护问题。家住学府街某社区的小安是一名失智人员,父亲去世后,小安无人照顾,其父遗有财产,小安作为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今后生活堪忧。

通过法官深入社区,我院了解到这个情况,经深入分析,我们提出社区可以进行申请,首先宣告智残人无行为能力,然后指定监护人的工作思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就本案而言,在小安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所在社区可以申请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当然如出现社区监管不利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等组织亦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南开法院对接的部分街道社区,没有亲近属的失智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区管理的一大难题。随着本案的妥善解决,为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此类问题,蹚出一条可借鉴的路径。

视频来源:天津电视台

制作:南开法院研究室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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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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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亲无故,谁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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